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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标志(荐)

文/来源网络  图/  时间:2013-05-07  浏览数:5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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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华大地上的建立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的划时代大事,也是世界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学习中国现代史,一定要了解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基本过程,弄清建立的时间,掌握建立的标志。那么,社会主义制度是何时在中国建立的?建立的标志是什么呢?应该说,我国中学历史教科书对此是作了明确回答的。请看:

人教社2000年版高中《中国近代现代史》(试验修订本·必修)下册第104页写道:“到1956年底,我国基本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样,国家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了。”

人教社2002年版义务教育教科书《中国历史》第四册第118页指出:“到1956年底,国家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标志着我国基本上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建立起来了。”

北师大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八年级下册第24页指出:“到1956年底,我国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从此,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川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中国历史》八年级下册第21页写道:“到1956年底,全国90%以上的个体农户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者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合作社,98%的私营工商业实现了公私合营。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初步建立,我国从此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人教版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历史①》第172页强调:“到1956年,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上,基本上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劳动分配上,基本上实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样,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起来,从而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中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以上引文清楚表明,我国中学历史教学界一致认为,1956年底,“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基本建立。这里引述的是近年出版和使用的几种历史教科书的提法,而这种观点,在中学历史教坛已流行了半个世纪。以往笔者也认同此说,并一年又一年地向学生讲述。近来,在学习和研究制度文明及其相关理论的过程中,重温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相关史实,发现这种说法存在以下明显不足:夸大了“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的标志性意义,将标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扩展为标志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缩小了“社会主义制度”这一概念的外延,将社会主义制度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忽视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反映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中国的建立过程。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标志这一重要的问题,尚需深入探讨。下面围绕这个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以就教于广大同行。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创造了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标志我国历史进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在过渡时期里,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建立起来。

制度理论告诉我们,制度是“人类在全部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社会规范体系。”[1](P8)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全新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由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制度、教育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家庭婚姻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社会规范体系”。在此体系中,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可视为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内容。要研究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的过程,弄清建立的时间,确定建立的标志,就应着力研究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在中国建立的过程、时间和标志。如只研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过程、时间和标志,或只研究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立的过程、时间和标志,就难免产生片面性。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两个方面的社会规范。在中国,这两个方面的主体制度不是同时建立的,而是有先有后,因而也就各有其建立的时间和标志。

在确定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的时间和标志时,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第一届全国人民大会的召开及其重大历史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以《共同纲领》为临时宪法,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政治制度明显的具有过渡性的特征。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内容丰富,意义重大,取得历史性的成就。

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类型)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性质,构建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框架体系。

大会的召开以及大会通过的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清楚表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已在我国建立起来。而在中国现代政治制度结构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项根本制度。

大会选举和决定了国家领导工作人员,全面建立了新的国家机构[2](P80)。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高效运转起来。

大会充分肯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历史贡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并发挥其作用。

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大系统(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体系)。“就最基本的结构而言,这个体系是由下列部分组成的: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党政关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协商制度;中央与地方制度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制度等。”[1](P202)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使这一体系中的主体制度基本建立起来,因此,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说这次会议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中国基本建立的标志。

新中国成立后,即着手进行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过程和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是同步并行的,或者说这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后者与前者的关系是“破”与“立”的关系。1953年,“三大改造”全面展开。1956年,进入高潮。到这年年底,“三大改造”基本完成。与此相对应,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起来。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一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制度这一大系统(体系)的一个子系统(体系)。1956年底基本建立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度、以按劳分配为基本原则的分配制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制度为基本内容。质言之,1956年底,“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标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

关于“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的标志性意义,近年来我国史学界的很多同志有中肯的论述,如庞松先生认为:“以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为重要标志,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占绝对优势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中国初步建立了。”[3](P550)盖军先生指出:“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这主要表现在:(一)它基本消灭了阶级和剥削,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4](P160)何沁先生等也认为:“这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已成为主体经济成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已经在我国建立起来。”[2](P95)应该说,这样认识“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的标志性意义是准确和贴切的,中学历史教科书的编写者和中学历史教师应吸收这一观点,修正以往的提法,更准确地阐释“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的标志性意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一历史过程。在此过程中,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1956年底“三大改造”的基本完成,具有标志性意义。前者标志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后者标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与此同时,其他各个方面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制度也建立起来,这样社会主义制度就在我国基本确立,中国实现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更准确地说是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参考文献:

[1] 程竹汝等,政治文明——历史维度与发展逻辑[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

[2] 何沁,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3] 庞松,毛泽东时代的中国(一)[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3年.

[4] 盖军,中国共产党80年历史简编[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